(2015)市执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宋庆莲与于凤刚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莲,于凤刚,高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14-1号申请执行人宋庆莲,女,1946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于凤刚,男,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高玉玲,女,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宋庆莲与于凤刚、高玉玲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凤刚、高玉玲下落不明,职业不详,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庆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凤刚、高玉玲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