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执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鲜跟宝与阮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跟宝,阮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鲜跟宝。被执行人阮江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鲜跟宝与被执行人阮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阮江涛现无可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鲜跟宝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长安执字第01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