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姜某。被告赵某。原告姜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