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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姜某。被告赵某。原告姜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