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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565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熊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