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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成。委托代理人徐卫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王基元,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95.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97.70元,由上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志红审判员  杨喆明审判员  陶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秋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