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营昌与高密市金佳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营昌,高密市金佳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428-3号申请人营昌。被申请人高密市金佳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西关天翔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作文,负责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营昌与被申请人高密市金佳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金佳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文名下的鲁V×××××号白色起亚索兰托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昌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保字428-3号潍坊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营昌与被申请人高密市金佳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高民保字第42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金佳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文名下的鲁V×××××号白色起亚索兰托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附:(2015)高民保字第428-3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