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杨某某,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潞安集团常村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双方已协商解决,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