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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县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县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县峡河乡。被告赵某某,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县峡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书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