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县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县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县峡河乡。被告赵某某,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县峡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书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