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杜明林、胡荣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林,胡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杜明林,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胡荣华,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荣华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04695元,其中房屋占有使用费5890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68元(暂计至2015年6月2日)、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3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国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