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罗长梅、甘智文、甘在平、周四清、达州铁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罗长梅,甘智文,甘在平,周四清,达州铁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负责人王显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国,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长梅,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人,居民,户口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田福柳,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智文,男,200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人,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理人张丽君(与甘智文系母子关系),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田福柳,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在平,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人,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田福柳,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四清,女,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人,居民,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达县,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田福柳,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铁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何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波,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达州铁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长梅、甘智文、甘在平、周四清、达州铁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友国,被上诉人罗长梅、甘在平以及与周四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福柳,被上诉人达州铁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苟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敏代理审判员 李清代理审判员 夏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