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立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岳阳立鑫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727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1964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响。被执行人岳阳立鑫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长劳人仲字第123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立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岳阳立鑫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补助金、医疗费及损失费合计106115.7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90元,共计107605.7元。但被执行人岳阳立鑫劳务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立鑫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605.7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