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吉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某,男,1968年5月3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彝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现暂住本市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系吸毒人员。2015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吉某某带着其八岁儿子来到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花山西路某商店准备购买香烟,后吉某某坐在商店门口玩耍时,看见商店货架上面的一个纸箱子内有一叠现金,便产生了盗窃该现金的想法。吉某某等到店主暂时离开之际,进入商店假装选购物品,趁人不备将李某某临时放置在其商店货架二层纸箱里面的380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被告人吉某某将偷来的3800元中的180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香烟、吃喝等花销。2015年5月3日11时30分,公安民警在西区清香坪攀钢生活区商业银行附近发现可疑男子吉某某,随即将吉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经提取吉某某的新鲜尿液,采用吗啡检测试剂检验结果呈阳性。公安民警当场从吉某某的包内查获2000元现金,并当场发还给吉某某的妻子阿某某,该2000元赃款已于2015年5月26日从阿某某处提取并扣押,并于当日发还受害人李某某。后阿某某将吉某某挥霍的1800元退赔给受害人李某某,取得李某某的谅解。2015年5月3日,吉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吉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吉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吉某某因吸毒被查获,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吉某某已将盗得的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为吸毒而实施盗窃行为,可对其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申请、收条、谅解书、尿液化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刑事照相;视听资料;证人李某某、封某某、梁某某、阿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吉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吉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及其家人已将所获赃款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为吸毒而实施盗窃行为,可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吉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泽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