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张忠阳与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阳,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张忠阳,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被告: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丙学,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军,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吉林省东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奇,职务经理。原告张忠阳诉被告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博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忠阳,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丙学、赵军,吉林省东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东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忠阳诉称,2014年9月4日,我代表吉林东信公司与吉林博德公司签订了关于滨江1号24#、28#楼施工垫付工程款偿还协议,吉林博德公司自愿用滨江1号D区28#东侧(两层)裙房门市和底商3个(101室、102室、103室),面积720.93平方米,抵押给原告作为工程进度款。2015年2月9日,吉林博德公司出具了抵顶工程款承诺书,同意用抵押楼房抵顶张忠阳190万工程款。吉林博德公司虽同意抵顶工程款也承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可至今没有办理,要求被告立即给付190万元工程款。吉林博德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不合格,我公司工程师发包给吉林东信公司,应与吉林东信公司结算。吉林东信公司辩称,原告与吉林博德公司签订的承诺书我不清楚,24#、28#滨江一号楼施工是我公司与夏禹签订的,与原告无关。经庭审查明,2014年9月4张忠阳与夏禹以吉林东信公司名义(吉林东信公司没有加盖公章)和吉林博德公司就承建的大安市“滨江一号”24#、28#楼工程款给付签订了《协议书》,用滨江1号D区28#东侧(两层)裙房门市和底商3个(101室、102室、103室),面积720.93平方米,作抵押,2015年2月9日吉林博德公司做出承诺,将28#楼101、102、103号商铺,抵顶张忠阳垫付190万元工程款,并开具商品房认购书。另查明,吉林博德公司没有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承诺书,商品房认购合同为凭。本院认为,因吉林博德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吉林博德公司与张忠阳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属无效合同。吉林博德公司与张忠阳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事实是抵顶张忠阳工程款190万元。因吉林博德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无法向张忠阳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张忠阳现向吉林博德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19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吉林博德公司已经就工程款给付方式与张忠阳达成协议,现提出结算工程款应与吉林东信公司结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吉林东信公司称滨江一号24#、28#楼施工是其公司与夏禹签订的,与原告无关,以买卖商品房的形式向张忠阳借款,吉林博德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张忠阳与吉林博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属无效合同,张忠阳主张交付楼房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张忠阳提出给付借款400万中一部分212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在庭审中张忠阳也没有主张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忠阳借款212万元。上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10.00元,由被告负担237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115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的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朱云升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