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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敏与邱发荣、李龙卿、邱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黄敏,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告邱发荣,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被告李龙卿,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被告邱喜洪,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黄敏诉被告邱发荣、李龙卿、邱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兰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敏、被告邱喜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发荣、李龙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敏诉称,原告与被告邱发荣系同学兼朋友,父辈也很熟悉。2014年6月左右,被告邱发荣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起初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来觉得数额较大,在2015年2月17日还是叫被告补写了张借条,约定借款在2015年6月15日前准时归还。被告邱喜洪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当时双方均未发现被告邱荣发把年份写为2014年2月17日,起诉时才发现借条日期写错,实际上借条是2015年2月17日补写的。被告邱发荣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本金,甚至连电话不接。被告邱喜洪也不愿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借款分文。因被告李龙卿系被告邱发荣的妻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此,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邱发荣、李龙卿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17日(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邱喜洪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发荣、李龙卿、邱喜洪辩称,1.邱发荣与黄敏系同学兼朋友,父辈也很熟悉。邱发荣与邱喜洪均承认存在该笔债务,也愿意承担还款责任;2.原告主张邱发荣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2万元与事实不符。实际上该笔款项是原告黄敏与被告邱发荣合伙做生意的投资股金。但合伙不久,原告要求退伙,将合伙投资股金转为借款,邱发荣于2015年2月17日写下借条,邱喜洪提供担保;3.原告要求被告李龙卿承担归还借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李龙卿虽然是邱发荣妻子,但本案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应适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居于本案系合伙之债转为民间债务,合伙公司才刚扭亏,被告家境较薄弱。为有利于稳定二个家庭良好关系和生存发展,邱发荣保证按月归还原告5000元,邱喜洪也愿继续承担保证邱荣发还款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原告黄敏与被告邱发荣签订《意非凡股份制协议书》,约定总投资额为100万元,原告黄敏持有20%股份,被告邱荣发持有80%股份。原告黄敏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6月10日、7月25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至被告邱发荣的账户。不久,原告黄敏要求退伙。被告邱荣发同意原告黄敏退伙,也同意将原告的投资股金22万元转为借款。2015年2月17日,被告邱发荣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邱发荣借到黄敏22万元,2015年6月15日前准时归还。被告邱喜洪在借条的担保人栏上签名并捺印。之后,被告邱发荣未按协议归还借款。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工商银行上杭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账、《意非凡股份制协议书》,被告邱喜洪提供的《意非凡股份制协议书》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黄敏提供的借条上的22万元虽系原告与被告邱发荣因合伙在原告退伙时产生的债务,但该债务经原告与被告邱发荣重新达成合意,重新达成借款的协议。原告与被告邱发荣之间达成的合意已将该笔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邱发荣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邱发荣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喜洪为被告邱发荣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邱喜洪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发荣与被告李龙卿在借款时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龙卿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邱发荣、李龙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发荣、李龙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敏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以本金22万元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邱喜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发荣、李龙卿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邱发荣、李龙卿、邱喜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兰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朱水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