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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国红与金月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国红,金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8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国红。委托代理人:周培敏、李寒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月芹,现服刑于金华监狱中。再审申请人蔡国红因与被申请人金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蔡国红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又通知申请人可以重新立案、申请人已就本案重新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蔡国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国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詹 巍代理审判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