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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旭辉与夏雪华、林孝俭、林思明、潘诗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辉,夏雪华,林孝俭,林思明,潘诗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陈旭辉,女,汉族,职工,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夏雪华,女,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孝俭,男,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思明,男,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潘诗倩,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旭辉与被执行人夏雪华、林孝俭、林思明、潘诗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清空,不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此,目前财产暂无法变现,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