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罗家村特1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盛、刘莹,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法定代表人:袁红。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瑞金二路202号。法定代表人: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弘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4424元,由原告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