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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吕晓华与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华,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吕晓华。被执行人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长江中央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咸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吕晓华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