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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敬博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博,惠州市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9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博,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维布村维白(金煌塑胶公司厂房A1、A2、B1、B2、B3)。法定代表人:潘丽娜,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敬博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9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付清借款388250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承担受理费7171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6538.85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惠阳支行营业部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惠阳支行营业部帐户的存款474479.85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