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福炼申请执行杜天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炼,杜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陈福炼,男,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猴场镇。委托代理人梁艳,女,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猴场镇。被执行人杜天萍,女,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杜天萍差欠原告陈福炼工资款人民币二万五千五百元,被告杜天萍自愿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陈福炼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原告陈福炼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杜天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福炼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天萍与申请执行人陈福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杜天萍差欠申请执行人陈福炼工资款20000.00元,杜天萍自愿从2015年8月起至2016年5月止,于每个月的28日以前给付2000.00元。本案执行费200.00元,杜天萍自愿承担(已当庭交付)。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周华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承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