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乔景林、魏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乔景林,魏洪,贾凡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27号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金辰大厦1007室。被告乔景林。被告魏洪。被告贾凡坡。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景林、魏洪、贾凡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