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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乔景林、魏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乔景林,魏洪,贾凡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27号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金辰大厦1007室。被告乔景林。被告魏洪。被告贾凡坡。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景林、魏洪、贾凡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