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潘红军与于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41号申请执行人潘红军,46岁,居民。被执行人于森,38岁,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红军与被执行人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于森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