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志庆与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幼教中心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庆,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幼教中心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王志庆,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代理人彭毛国,系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子清,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幼教中心城。负责人叶子清,该中心城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庆诉被告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幼教中心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给被告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幼教中心城。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幼教中心城,且原告王志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霞玲置业有限公司幼教中心城具体的送达地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