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颖与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84号原告陈颖。被告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诉被告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颖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牧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