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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邱修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邱修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执行人邱修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邱修伟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长丰街(西)xxx号xxx幢xxx层xxx单元xxx室,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到期后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