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建敏与刘玉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敏,刘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敏,女。被执行人刘玉林,男。本院在执行赵建敏与刘玉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2月5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法执字第261-1号执行裁定决书内容的执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宋星华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