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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建敏与刘玉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敏,刘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敏,女。被执行人刘玉林,男。本院在执行赵建敏与刘玉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2月5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法执字第261-1号执行裁定决书内容的执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宋星华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