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益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简劲松与唐吉仁、盛东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简劲松,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唐吉仁,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盛东波,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简劲松与被执行人唐吉仁、盛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简劲松与被执行人盛东波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为6753340元(含执行费60550元),已履行1800000元,另申请执行人简劲松代被执行人唐吉仁、盛东波垫付执行费60550元,评估费45000元。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998340元。申请执行人简劲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益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钧审 判 员  黄 柯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