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行立裁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明育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行立裁字第00005号起诉人刘明育。本院收到刘明育的行政诉讼状,起诉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人民政府、湖北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浮山联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双溪政府、天鸿公司、联发公司),请求判决:1、确认双溪政府批给陈宏文的房产开发建筑用地违法;2、银行用该土地及房产抵押贷款违法,确认其抵押无效;3、双溪政府、天鸿公司、联发公司共同承担陈宏文因从事房地产开发而资不抵债的部分债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明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 丽审判员 雷金思审判员 余宏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