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洪健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健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石湾路愉景花园。法定代表人:刘贞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良达,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婷,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健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健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缴纳所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