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蓬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蓬莱市。2011年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8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烟蓬检公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延期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父亲张某乙于2007年11月12日5时30分许,在蓬莱市仙阁市场卖肉时,因客源纠纷与邻摊的刘某甲及刘某甲的哥哥刘某乙发生争执及厮打,张某甲对刘某甲进行殴打,被旁人劝解后,在仙阁市场北门口,张某甲与刘某甲相遇后,张某甲再次对刘某甲进行殴打,致刘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筛骨垂直板骨折,行手术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父亲张某乙于2007年11月12日5时30分许,在蓬莱市仙阁市场卖肉时,因客源纠纷与邻摊的刘某甲及刘某甲的哥哥刘某乙发生争执及厮打,张某甲对刘某甲进行殴打,被旁人劝解后,在仙阁市场北门口,张某甲与刘某甲相遇后,张某甲再次对刘某甲进行殴打,致刘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筛骨垂直板骨折,行手术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了2007年11月12日早上,在蓬莱市仙阁市场被张某甲打伤的事实经过。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11月12日早上在蓬莱市北市场肉市,张某甲与刘某甲相互打仗的事实。(2)证人司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11月12日早上,在蓬莱市北市场肉市,张某甲与刘某甲相互打仗,后刘某甲捂着鼻子从肉市出去了。(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11月12日早上,在蓬莱市北市场肉市有两名妇女相互打仗的事实。(4)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11月12日早上在蓬莱市北市场肉市,张某甲与刘某甲打仗后,刘某甲的鼻子流血了。(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11月12日早晨在蓬莱市北市场肉市,张某甲与刘某甲还有刘某甲的二哥发生厮打,就上去拉仗,被刘某甲的二哥用刀捅伤的事实。(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11月12日早晨在蓬莱市仙阁市场,张某甲和刘某甲相互撕打,就上去将张某甲推开的事实。(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11月12日早晨在北市场内刘某甲与张某甲打仗的事实。3、书证。(1)蓬莱市公安局紫荆山派出所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的归案过程。(2)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于2011年11月27日、2013年8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事实。4、鉴定结论。蓬莱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刘某甲的伤属轻伤范畴。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刑罚执行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加原判尚未执行的刑期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个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洪飞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人民陪审员 孙永和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