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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加油站加油站诉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加油站,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464号原告某某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男,汉族。被告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加油站诉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加油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李树槐人民陪审员  齐占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