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加油站加油站诉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加油站,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464号原告某某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男,汉族。被告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加油站诉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加油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李树槐人民陪审员 齐占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