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荣生与汪昌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生,汪昌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97号原告:徐荣生,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昌保,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汤池镇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生诉被告汪昌保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徐荣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蔡 琦人民陪审员 胡世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