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程志国与原审被告冯尚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志国,冯尚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监字第1号原审被告:冯尚岩,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6221972********,现于北安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张力平,黑龙江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程志国,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11964********,职业个体,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龙山镇于店村*组。原审原告程志国与原审被告冯尚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黑中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满国石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