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与赵安强、齐永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赵安强,齐永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67号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振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安强,男,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白禅首乡东团村。被告:齐永杰,男,1969年1月7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安强、齐永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拥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