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与赵安强、齐永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赵安强,齐永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67号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振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安强,男,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白禅首乡东团村。被告:齐永杰,男,1969年1月7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安强、齐永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拥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