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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史来有与宋树林、牛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来有,宋树林,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58号申请人史来有。被执行人宋树林。被执行人牛新。史来有申请执行宋树林、牛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来有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树林、牛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树林、牛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审 判 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