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免收。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