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不予受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村民委员会起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11号起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村。法定代表人:张振德,村主任。2015年7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刘风东通过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起诉人处现不能产生整份土地承包资格;2、确认刘风东通过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起诉人处不能补分1亩土地;3、确认刘风东通过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起诉人处现不能足额获得征地补偿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确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确认等问题,上述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