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张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