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宝林诉邵国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职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林,邵国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何宝林,男,汉族,1935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场部。被告邵国元,男,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一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林诉被告邵国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宝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宝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2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3070.8元,由原告何宝林负担。审判员 蒋新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