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阁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袁安军与剑阁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安军,剑阁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袁安军,男,生于1965年4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梁中学,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剑阁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阁县普安交通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国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安军诉被告剑阁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安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安军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