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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凌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凌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某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赵立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琴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