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曾圆彦、温忠杰等与邹银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圆彦,温忠杰,邹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曾圆彦。申请执行人:温忠杰。被执行人:邹银英。申请执行人曾圆彦、温忠杰与被执行人邹银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银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分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邹银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分行账号为21×××52的账户内存款1565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帐号:42×××5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