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市金德戈糖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冬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金德戈糖业有限公司,戴冬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7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金德戈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四路*号。法定代表人:范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戴冬花,女,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李家墩办事处综合村**号,身份证号码4201121971********。申请人武汉市金德戈糖业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172-1号终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金德戈糖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金德戈糖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市金德戈糖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172-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金德戈糖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陶 歆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