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志敏与梁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敏,梁志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梁志敏。被告梁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敏与被告梁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志敏负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