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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志敏与梁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敏,梁志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梁志敏。被告梁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敏与被告梁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志敏负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