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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玉树与李万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树,李万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李玉树,男,汉族,1944年10月1日生,住涿州市。被告李万杰,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生,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树诉被告李万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红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