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莫小英与张理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67号原告:莫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茂庆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朝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