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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莫小英与张理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67号原告:莫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茂庆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朝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