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林、王忆文与孔二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王忆文,朱铁旦,杨付,孔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357-2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申请执行人王忆文。申请执行人朱铁旦。申请执行人杨付。被执行人孔二辉。关于王林、王忆文、朱铁旦、杨付与孔二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指定该案民事赔偿部分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孔二辉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现已执行死刑。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孔二辉被判处死刑后,其父母、子女及其妻王娟下落不明,无继承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孔二辉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8439.62元,因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