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少民初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房某甲与陆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甲,陆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198号原告房某甲。法定代理人房某乙。委托代理人郑晓静,连云港市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耀中,连云港市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原告房某甲诉被告陆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郑晓静、黄耀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某甲诉称,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2013年X月X日被告与原告的母亲达成离婚协议,并在连云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房某乙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由被告和原告的母亲均摊。离婚后,被告除支付2000元生活费和2000元压岁钱外,其余费用至今未付。故原告现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18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陆某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房某甲系房某乙与被告陆某的婚生子,房某乙与陆某于2013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房某甲由房某乙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房某甲1000元生活费,直到房某甲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房某甲产生的医药费、教育费、保险费由男女双方均摊。上述事实,有原告房某甲提交的离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原告房某甲的母亲房某乙与被告陆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陆某应按照协议约定从2013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房某甲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房某甲独立时止。原告房某甲称被告陆某只支付了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的抚养费,共计4000元,从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被告陆某一直没有支付,被告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在原告房某甲要求被告陆某支付其从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17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房某甲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17000元。二、驳回原告房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被告陆某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项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代理审判员 纪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乔博法律条文及上述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