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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德球与厦门慧辉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辉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836号原告汪德球,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唐敏、黄振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慧辉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北里455号店面之一,组织机构代码:30312387-6。法定代表人黄辉煌,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慧青。被告黄辉煌,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德球与被告厦门慧辉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辉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德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德球负担。审判员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