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襄林与蔡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赵襄林,女,汉族。被执行人蔡沉均,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剩余借款2223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4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沉均所有的价值22469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鹏飞 搜索“”